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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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馬德林

馬仁林

馬美林

馬凱林

被上訴人

即被告中外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絹絹

楊光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訴字第1579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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