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黃惠霞
即原告
被上訴人   陳玉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9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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