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告乙○○
樓被告厚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簡青根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告乙○○
樓被告厚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