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字第68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厚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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