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