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上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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