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郁里 │華泰商業│94年9月25日│68,800元│AA0000000││││銀行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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