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0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簡益群 │玉山商業銀│94年10月1日│40,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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