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查本院前據被告之聲請,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諭知:「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止羈押,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