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38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 吳茂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吳茂榕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丁○○、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丁○○、甲○○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等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