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 偉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 偉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浩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丙○○
己○○庚○○辛○○壬○○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奕湘附表┌───────────────────────────────────────┐│土地標示9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保長│529│建│16,653│17/10000│丙○○│││││坑│坑││││││└──┴───┴───┴──┴──┴───┴──┴────┴─────┴────┘┌───────────────────────────────────────┐│建物標示9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1719│台北縣汐│台北縣汐止│鋼筋混凝土│第7層│陽臺│全部│丙○○││││止市○○○市○○路三│造(10層)│140.32│9.52││││││坑段保長│段202號7│││││││││坑小段│樓之1│││││││││529地號│││││││││││││││││├──┴──┴────┴─────┴─────┴───┴───┴───┴────┤│含共同使用部分:1810建號│├──┬──┬────┬─────┬─────┬───────┬───┬────┤││1495│台北縣汐│台北縣汐止│鋼筋混凝土│地下1層:│萬分之│丙○○││2││止市○○○市○○路三│造(10層)│12171.29│16│││││坑段保長│段188、││地下2層:││││││坑小段│190、192││1442.38││││││529地號│、194、││合計:26613.67│││││││196、198│││││││││、200、│││││││││202、204│││││││││、206、│││││││││208、210│││││││││、212、│││││││││214、216│││││││││、218、│││││││││220、222│││││││││、196之1│││││││││至196之12│││││││││底一、二層│││││├──┼──┼────┼─────┼─────┼───────┼───┼────┤│3│1496│台北縣汐│台北縣汐止│鋼筋混凝土│地下三層:│921分│丙○○││││止市○○○市○○路三│造(10層)│14723.26│之2│││││坑段保長│段188、││地下四層││││││坑小段│190、192││14589.61││││││529地號│、194、││合計:29312.87│││││││196、198│││││││││、200、│││││││││202、204│││││││││、206、│││││││││208、210│││││││││、212、│││││││││214、216│││││││││、218、│││││││││220、222│││││││││、196之1│││││││││至196之12│││││││││底三、四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