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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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林哲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乙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戊○○、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丁○○、戊○○、乙○○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被告丙○○、丁○○、戊○○、乙○○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至98年4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被告丙○○、丁○○、戊○○、乙○○等人涉犯加重強盜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在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8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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