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19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19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債務人姓名「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珊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