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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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林哲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乙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2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共犯己○○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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