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638號聲請人乙○○
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利息不得自發票日請求,應自到期日後請求,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