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林哲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乙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戊○○、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丁○○、戊○○、乙○○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被告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98年2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等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8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