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2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因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億2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萬6千元,第二審裁判費156萬9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