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36號聲請人甲○○
9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編號六,與附件一之一所示帳戶不符。聲請人雖以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民事補正狀提出說明,惟本院經核附件一之一上並未發現記載民事補正狀所載之帳號。請補正正確之資料。
二、附件二行次十即附件三行次九,記載金額126,945,454元,與上開民事補正狀所載金額及聲證十三、十四所示金額128,466,369元、128,466千元不符,請說明原因。
三、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不動產上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附件三所示債權其中一筆或數筆?請說明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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