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強羅花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瑞峰 因98年審重訴字第37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