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補字第314號原告 陳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祥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