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585號
原告 莫詒中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佩心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于 律師
被告 溫士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三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故對原告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FACEBOOK,以暱稱「PeterChen」之帳號登入後,即在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帳號個人FACEBOOK網頁上,分別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供不特定人閱覽,指謫、傳述涉及原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原告姓名、職業、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被告上開行為,導致原告之業主、同行、崑山科技大學設計系之系友及學生,均知悉被告貼文所指之人為原告,對於原告之名譽造成嚴重之損害,亦導致原告需一一澄清事實,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又經原告於開庭前前再確認,社群軟體FACEBOOK上仍留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貼文:綜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刪除。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故對原告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FACEBOOK,以暱稱「PeterChen」之帳號登入後,即在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帳號個人FACEBOOK網頁上,分別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供不特定人閱覽,指謫、傳述涉及原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原告姓名、職業、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乙節,業據其提出公司基本資料、臺南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第四屆組織表、空間設計系教師履歷、FACEBOOK貼文截圖各1份為證(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卷第25至33、41頁),又被告上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834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16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乙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834號起訴書、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6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09號卷第13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之名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FACEBOOK,以暱稱「PeterChen」之帳號登入後,即在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帳號個人網頁上,分別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觀之該貼文內容,顯然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原告姓名、職業、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業已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職業為室內裝修公司負責人,年收入約600,000元至1,200,000元,110、111年度之所得分別為1,193,603元、1,564,447元,名下有不動產5筆、汽車1輛、投資3筆;被告為大學畢業,擔任自營商,月收入約150,000元,110、111年度之所得分別為87,992元、106,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等情,業經兩造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卷宗第49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可稽(置卷外),是以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受辱之程度等各情節,認原告請求因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亦應以8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適宜。
(三)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網頁上張貼附表一所示內容,業已妨害原告名譽、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且仍留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貼文乙節,業如前述,倘不令被告將此類貼文刪除,即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刪除,即有理由。
五、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揭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附表一
編號
張貼網頁
張貼時間
張貼內容
1
暱稱「PeterChen」之個人網頁上,並標註【在硯築設計】
111年5月16日某時許
是時候\"討公道\",哪個姓\"莫\"的,到處搞女人,還帶去墮胎,還不只一個女人,藍叫特別硬歐,很會設計空間也很會設計女人,這種人還可以當學校的講師,我也是醉了。要提告嗎?來.請.你這小 王八蛋 ─提告就是法院認證的藍叫亂插的廢物,因為手上有墮胎的證據,去醫院的監視錄影翻拍,小鬼不是帶去墮胎就好了,墮胎視同產小產,有拿15萬給這幾個女人做小月子嗎?一星期內快點處理,不要說找不到她們,長的賊頭賊腦的,還可以搞女人,用的就是女人的同情心,說跟老婆離婚,很傷心,傷心的人不會想要做愛,只想平靜,你這小王八蛋,我這還有很多好玩的東西,快點給她們做小月子的錢吧!你那麼會設計,有賺錢啦,愛幹就是要付出代價的,一星期內快點處理好,慢走不送,廢物。
2
暱稱「PeterChen」之個FACEBOOK網頁上,並標註【在臺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工會】
111年5月17日某時許
更新:這位莫姓設計師會設計空間又會設計女人的,真的心理有鬼而且是髒鬼,目前已還把公司臉書的粉絲專頁關閉,你這樣子做真的很不明智,就表示真的有其事,應該是說本來就有其事!要不要連googlemap,我的商家也關閉,我在上面發文更多人看到歐!
就跟你說一個人十五萬可以解決的,現在是用錢都不能解決了。還是要開記者會承認錯誤,讓那些身體、心靈受傷的女人們一個道歉,但錢還是要花的!
#硯築設計
登記名:硯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之2
辦公室設立:台南市○○區○○街00號
\"討公道\",這個姓\"莫\"的,到處搞女人,還帶去墮胎,還不只一個女人,藍叫特別硬的,很會設計空間也很會設計女人。這種人還可以當學校的講師,要提告嗎?來.請.你這小王八蛋─提告就是法院認證的藍叫亂插的廢物。因為我手上有墮胎的證據,去醫院的監視錄影翻拍,小鬼不是帶去墮胎就好了,墮胎視同產小產,有拿15萬給這幾個女人做小月子嗎?快點處理,不要說找不到她們,長的賊頭賊腦的,還可以搞女人,用的就是女人的同情心,說跟老婆離婚,很傷心,傷心的人不會想要做愛,只想平靜。跟老婆離婚,老婆還在貴公司上班,你是頭敲到嗎?用這種理由,你這小王八蛋,我這還有很多好玩的東西,快點給她們做小月子的錢吧!錢能解決的事,都不算事情,對吧!你那麼會設計,有賺錢啦,愛幹就是要付出代價的,一星期內快點處理好,慢走不送,廢物。
#崑山科技大學
空間設計講師
這種愛亂插女人,貴校的女學生們要小心,無私德的人,還可以當講師!
附表二
再更新:目前就連#臺南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也封鎖我了,丟你們臉的是他,我只是陳訴事實,結果被圍攻?所以貴公會也是承認的確有這事,一樣很不明智!幫他只是會讓公會丟臉的,要好好思考一下
更新:
這位莫姓設計師會設計空間又會設計女人的,真的心理有鬼而且是髒鬼,目前已還把公司臉書的粉絲專頁關閉,你這樣子做真的很不明智,就表示真的有其事,應該是說本來就有其事!
就跟你說用錢可以解決的,現在是用錢都不能解決了。還是要開記者會承認錯誤,讓那些身體、心靈受傷的女人們一個道歉,但錢還是要花的!
#硯築設計(已刪除粉絲頁面)
登記名:硯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之2
辦公室設立:台南市○○區○○街000號
\"討公道\",這個姓\"莫\"的,到處搞女人,還帶去墮胎,還不只一個女人,藍叫特別硬的,很會設計空間也很會設計女人。
這種人還可以當學校的講師,我也是醉了,要提告嗎?來.請.你這小王八蛋一提告就是法院認證的藍叫亂插的廢物。
因為我手上有墮胎的證據,去醫院的監視錄影翻拍,小鬼不是帶去墮胎就好了,墮胎視同產小產,有給錢讓這幾個女人做小月子嗎?
快點處理,不要說找不到她們,長的賊頭賊臉的,還可以搞女人,用的就是女人的同情心,說跟老婆離婚,很傷心,傷心的人不會想要做愛,只想平靜。
跟老婆離婚?老婆還在貴公司上班,你是頭敲到嗎?用這種理由,你這小王八蛋,我這還有很多好玩的東西,快點給她們做小月子的錢吧!錢能解決的事,都不算事情,對吧!
你那麼會設計,有賺錢啦,愛幹就是要付出代價的,快點處理好,慢走不送,廢物。
#崑山科技大學
空間設計講師
這種愛亂插女人,貴校的女學生們要小心,無私德的人,還可以當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