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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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劉陳碧雲
        劉志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澄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元,
應繳裁判費為貳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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