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劉陳碧雲
劉志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澄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元,
應繳裁判費為貳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