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聲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陸軍司令總部
法定代理人 陳鎮湘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經本院以民國八十八年度新簡字第
六四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測量費四千元未能提出單
據證明,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