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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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
一八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僱用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累
犯,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執行完畢及被告自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五日起,陸續僱用簡綢、 徐阿時傅秀英 從事美容師之工作部分應予以補
充,證據部分應補充清水派出所檢查紀錄表乙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

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 玉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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