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О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追索無效等情。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以書狀略稱與原告間之票據債務尚有
糾葛云云,被告甲○○則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具狀承認積欠票款,但表示無
力清償等語在卷,而原告之主張,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附卷為
證,是被告乙○○空言否認,委無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許龍崑
附表:支票一紙(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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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背書人│退票日│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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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華聯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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