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