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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