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二十分,在朴子簡易庭第
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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