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二十分,在朴子簡易庭第
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