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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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俞銀珠 (即 俞長淵 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1,045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