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補字第3號
原 告 李柔嫻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