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補字第3號
原   告  李柔嫻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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