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琨琦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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