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琨琦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