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茜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
10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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