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家庭NO.1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叔蘋
訴訟代理人 歐陽建康
被 告 傅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2時24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家庭NO.1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叔蘋
訴訟代理人 歐陽建康
被 告 傅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2時24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