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