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巫瑞村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廖國佑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巫瑞村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廖國佑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