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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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3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誌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33號行政訴訟判決,於同年10月3日提出重複舉發聲請回復狀,惟上開判決尚未判決確定,是上訴人即原告具有不服上開判決之意,自係屬提起上訴以為救濟,應依上訴程序處理。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列被上訴人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上訴人(上訴人狀內載列本院院長,洵有違誤。),及補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之理由。併提出繕本一份。若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