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為警│97年8月12日│97年9月5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查││5123號│4856號、5904號│4856號、59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事││2922號│3886號│3886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24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定││2922號│3886號│3886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7日│98年2月16日│98年2月16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款│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8月12日│97年6月12日│97年7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查││18324號│3234號、3597號│3234號、359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事││2923號│2925號│2925號││實├──┼────────┼────────┼────────┤│審│判決│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97年度桃簡字第││定││2923號│2925號│2925號││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