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8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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