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周峻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童麗美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童敏雄 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 周宛蓉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