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8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彞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事實及理由欄參、一、(五)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