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81號上訴人 陳百榮
林靜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呂志成 等3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38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8月8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859元(第一審囑託地政機關實測後占用面積為41.1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700元,計算式:12700×41.17=52285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