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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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葉珮綺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 蕭明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盈睿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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