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71號上訴人 謝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垂祥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反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萬5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合計為2萬1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