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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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⒈兩造於民國94年10月22日結婚,不料,新婚不久,被告
竟於民國94年12月8日返回娘家後,籍詞不願意再回夫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⒉被告父親車禍隔天,原告前往探視,也曾為了以前聘金
的事,雙方溝通清楚,不知道被告為何再提及聘金的事?原告父親本有講三經字的俚語、口頭禪,外出飲宴後當天晚上不是在責罵被告,而被告當時也對原告家人大、小聲,一直說:她快要瘋掉了、她要抓狂了,有憂鬱症。原告曾央求被告返家約七、八次,另委請民意代表或原告父母出面協商,均不得要領;被告新婚不久即離家,既不願意返回夫家,又不願意簽字離婚,究竟想要如何?被告婚前對原告家人讚美有加,婚後態度卻轉變,指責原告家人的不是,令原告不解!她是否受到她娘家人(尤其母親)意見而毫無自己主見?⒊被告訂婚後,就說她母親要把聘金拿回去定存,婚後回
娘家後,臉色經常不好看,問被告原因,也不說,有時又要討回結婚戒指、金飾。原告及家人待她不薄,三餐還是原告母親煮的。被告每次都稱要不要再返回夫家,需要問她媽媽,然而被告已成年,此又是兩造間夫妻的事,何以她媽媽介入如此之深!
㈢、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即原告之父 陳慶正 、妹 陳品臻 、母 黃芬瑛 。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被告確實於94年12月7日離開原告,但不願意返回夫家,是有原因的:被告父親於00年00月0日生發生車禍受傷,被告欲回娘家探視,遭原告及公公反對;原告家人認為被告娘家收了他們的聘金,又沒有嫁妝,是不應該的!且一直怗記於內心。被告父親車禍受傷,被告欲返家探望,原告他父、母親聽了竟還譏笑及懷疑回稱:「真的嗎?真是人在做,天在看,報應啊!」而原告父親酒後,在夫家一直辱罵被告,大約有十分鐘之久,如此家庭,被告怎能待下去!又原告及其家人,於被告離家後,確有至娘家協商,惟口氣態度不好,只是在爭辯,他們表示要到法院告到底!於民國95年4月28日,被告打電話給原告,他還回稱:「現在不會來不及了嗎?」,而原告只會站在他父母那邊,數落被告的不是,無扶持愛護之心,令被告心寒不已,情緒崩潰,雙方已無共同生活可能。
㈢、證據:提出錄音帶及譯文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即被告之母粘楊于、兄 粘振宗 。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10月22日結婚,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8日即行離家返回娘家,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並經證人即原告父母證述屬實,被告亦自承自該日起離家迄今之事實。
㈡、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有明文規定。被告固辯稱:伊不願意返回夫家,係因為被告父親於00年00月0日生發生車禍受傷,被告欲回娘家探視,原告他父、母親聽了竟還譏笑及懷疑回稱:「真的嗎?真是人在做,天在看,報應啊!」而原告父親酒後,在夫家一直辱罵被告三字經,大約有十分鐘之久,被告飽受壓力等語。惟查,夫妻間互負同居之義務,被告所述之情節,是否已達該條但書之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查被告抗辯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錄音及譯文為證,惟此為事後雙方對話所述,而原告之父陳慶正固否認有辱罵情事,並稱此僅係他平日口頭禪、俚語,所辯應不可採,蓋從兩造間結婚不久,雙方父母為了聘金被告拿去定存的事、女方無嫁妝、被告自娘家返回夫家後,數次欲索取戒指、金飾等情事,心存芥蒂及不滿,已累積相當時日,恰遇被告父親車禍事件,原告父母遂爆發此一不滿情緒,原告父親更藉酒意壯膽發揮。原告父母乃認為被告既嫁入男方家,仍一再聽命娘家,心生不悅,雙方導致生活上磨擦、不合,碰此偶發事件,遂為上開不滿情緒之表達,其方式固有不對,但應非刻意中傷或惡意攻詰;而被告認為她心受委屆,但身為丈夫原告,並未仗義執言袒護,更令她覺得不滿。惟被告所舉之事由,並非由原告造成,且此應係偶發事件,尚難認被告有不能同居正當理由,被告所辯,應不足採。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