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89號
原告 簡正松
被告 邱顯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1行至第2行(即裁定書第1頁第31行至第2頁第1行)關於「天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114年度北補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