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96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告訴人甲○○之請求提起上訴略以:被告持棍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原審量處拘役日,顯屬過輕云云。查被告係徒手毆打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之母 董雪華 在偵查終結 鄭屬實 (見偵查卷第頁),觀之本件係告訴人與被告互毆,原審酌情量處拘役日並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