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藍見勳 即中泰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下午5時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三合溢企業(│合作金庫商│02869-9│273,924元│101年6月17日│JK0000000││││股)有限公司│業銀行岡山││││││││柯OO│分行││││││├──┼──────┼─────┼──────┼────────┼───────┼──────┼───┤│002│威力鏵有限公│彰化商業銀│00-00000-0-0│105,785元│101年5月31日│HN0000000││││司│行岡山分行││││││││董OO│││││││├──┼──────┼─────┼──────┼────────┼───────┼──────┼───┤│003│南六企業(股)│兆豐銀行北│000000000│33,680元│101年6月23日│CL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黃OO│││││││├──┼──────┼─────┼──────┼────────┼───────┼──────┼───┤│004│鈺立鋼鐵企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72,135元│101年6月15日│GN0000000││││有限公司│行大發分行││││││││劉OO│││││││├──┼──────┼─────┼──────┼────────┼───────┼──────┼───┤│005│劦發企業(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26,515元│101年7月5日│AA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岡山││││││││葉OO│分行││││││├──┼──────┼─────┼──────┼────────┼───────┼──────┼───┤│006│劦發企業(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96,481元│101年6月5日│AA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岡山││││││││葉OO│分行││││││├──┼──────┼─────┼──────┼────────┼───────┼──────┼───┤│007│國鋮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29,951元│101年6月30日│GD0000000││││公司│行岡山分行│-3│││││││郭OO│││││││├──┼──────┼─────┼──────┼────────┼───────┼──────┼───┤│008│新展工廠(股)│兆豐商業銀│000000000│81,480元│101年6月7日│BS0000000││││公司│行岡山分行││││││││黃OO│││││││├──┼──────┼─────┼──────┼────────┼───────┼──────┼───┤│009│新展工廠(股)│兆豐商業銀│000000000│72,786元│101年7月7日│BS0000000││││公司│行岡山分行││││││││黃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