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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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7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邵緯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253號、第5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114年9月29日上午11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被告邵緯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9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期日業於114年6月13日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9月28日教師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宣判期日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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