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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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瑋珮
被告 石東湧 原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陸仟 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