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明人 趙振登 即被上相對人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聲明人趙振登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乙○○於本院判決前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趙振登,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可稽。茲據趙振登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