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八號
上訴人向尚被告 唐飛
丁原進 右上訴人因自訴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內政部警政署民防科管制中心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六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係不服下級審法院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故上訴之範圍,以原判決已經判決之事項為限,未經下級審法院判決之案件或當事人,自不得對之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向尚於第一審係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民防科管制中心為被告提起自訴,第一審及原審判決所列之被告亦均為上開機關,至本件上訴狀所列被告唐飛、丁原進並非原判決所列之被告,自非原判決之判決對象,上訴人竟將之列為被告,提起上訴,殊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